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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277号之一 原告: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经营者:**。 被告:**。 被告: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中的资金25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2023)陕090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及**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的资金在2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6万余元)。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向原告返还代付的工伤赔偿金150000元,被告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00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对本院(2023)陕090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及**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250000元资金其中的100000元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3)陕090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及**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250000元资金其中的100000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