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277号之一
原告: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经营者:**。
被告:**。
被告: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中的资金25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2023)陕090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及**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的资金在2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6万余元)。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向原告返还代付的工伤赔偿金150000元,被告陕西安康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00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对本院(2023)陕090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及**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250000元资金其中的100000元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3)陕0902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安康市汉滨区勤勇装饰部及**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250000元资金其中的100000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