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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83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达人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凯达人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全额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