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806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凯达人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4763.2元,执行费1771元。
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后出具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1诉前确调49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凯达人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