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3712号
原告:虞城县界沟镇圣英石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1KBA758,住所地虞城县界沟镇界沟南街路西。
经营者:王圣英。
法定代理人: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31835,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白马寺镇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辉。
原告虞城县界沟镇圣英石料厂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虞城县界沟镇圣英石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虞城县界沟镇圣英石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党 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