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县震和装饰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3713号
原告:虞城县震和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6W57E7Y,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大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31835,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白马寺镇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辉,经理。
原告虞城县震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7日立案。原告虞城县震和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虞城县震和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震和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胜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