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财保46号
申请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1栋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46323.86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46323.8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原告须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寿卫
代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