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1393号
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1栋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寿卫
代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