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3283号
原告:广州欧特莱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榄元新街35号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白马寺镇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欧特莱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欧特莱阀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减半后受理费812元,由原告广州欧特莱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