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立,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顾大局,任主任职务。
申请执行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豫13民终5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民终5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增华
执行员 薛超庆
执行员 范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