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丽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91民初21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勇,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静,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丽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姜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38955231(3-3)。
法定代表人:田建立,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丽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须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肖新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