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财保18号
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立,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38955231。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9K46DL4F。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街道张衡路电业局城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
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一案,南阳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22年1月24日将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院,请求协助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立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亦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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