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财保1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立,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38955231。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9K46DL4F。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街道张衡路电业局城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
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一案,南阳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22年1月24日将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院,请求协助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豫13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2年2月9日南阳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2022)南仲裁字第011号解除财产保全提交书及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一案,南阳仲裁委员会已审理终结。现申请人河南丽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立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唐亦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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