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博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227号之二
原告: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金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6560186C。
法定代表人:张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若,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博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枫林绿洲********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66980380H。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总经理。
原告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博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1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371元,由原告烟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尔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栾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