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11民初3533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勘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德坤勘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德坤勘测公司立即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德坤勘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系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原系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李某某需要资金向**借款,**于2015年6月15日借给李占领现金80万元,后因**继续用钱向李某某催要,李某某以物抵债偿还了15万元,下余65万元未予偿还。后李某某将在靳某某处的债权18万元转让给**,靳某某同意偿还**18万元。有靳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给**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为证。随后**多次向靳某某催要,靳某某将德坤勘测公司的债权50000元转让给**(德坤勘测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给靳晨光出具的50000元欠条),并于2020年7月11日通知德坤勘测公司,由靳某某给德坤勘测公司出具的通知书为证,德坤勘测公司同意接收,并愿意偿还**50000元。然而债权转让后,经**多次向德坤勘测公司催要,德坤勘测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
德坤勘测公司辩称:德坤勘测公司与靳某某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该款系工程款纠纷。该工程有靳某某介绍,德坤勘测公司中标进行施工,工程名称为宝丰县棚户区改造某某镇某某社区。靳某某介绍后我方向靳某某支付了5万元现金,下余5万元直接为靳某某出具了欠工程款手续。因该工程未中标,德坤勘测公司与宝丰县棚户区改造某某镇某某社区没有签订中标协议也没有进行施工,所以靳某某之间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我公司与靳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靳某某转让该合同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转账过程中靳某某并未告知德坤勘测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通知债务人,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债权转让不成立,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据1、2015年6月15日河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给**出具了80万元的收据,共1张。证明,河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借**80万元。证据2、2018年8月16日靳某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共1页。证明,河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欠**的18万元由靳某某代为偿还。证据3、2018年6月24日原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即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给靳某某出具的50000元欠条,共1张。证明,原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即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欠靳某某50000元工程款。证据4、2020年7月11日靳某某给原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共1张。证明,靳某某将其在原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的50000元债权转让给**,由原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偿还**50000元。证据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共2张。证明,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于2020年7月8日将名称变更为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即现在的被告。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德坤勘测公司欠**50000元。经质证,德坤勘测公司对证据1、2、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证据3、有异议,上边显示的地勘工程款5万元,某某社区没有中标及地质勘探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所以该某某工程款是不存在的。宝丰县棚户区改造的某某镇某某社区,如果是德坤勘测公司中标的情况下会进行地质勘探,但是德坤勘测公司未中标未施工,所以不欠工程款。故该欠条是不存在,无效的借条进行转让不受法律保护的。证据4、有异议,该通知书是靳某某拍照后发给**的,德坤勘测公司并未收到,关于上边显示的通知人靳某某是否是靳某某本人所写无法证实。而**作为本案的原告应该证实出示证据属于原件,况且应该让靳某某出庭证实该债权转让是靳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在无法证实债权转让是靳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德坤勘测公司与靳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证据5、无异议。
德坤勘测公司出示证据:证据1、证明一份,证明河南某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某某社区工程后至今未开工。经质证,**对德坤勘测公司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与李某某、靳某某有债权债务关系。2018年8月16日,靳某某向**作出还款承诺书,承诺代李某某偿还所欠**的捌拾肆万元债务,并承诺于2021年8月16日之前负责还完。**对此还款承诺书接受。
2018年6月24日,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2020年7月8日注册登记为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因承揽宝丰县棚户区改造某某镇某某社区勘测工程,与靳某某发生债务,应向靳某某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2018年6月24日,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向靳某某支付了5万元,下余5万元向靳某某出具了欠条,内容:今欠靳某某某某社区城中村改造地勘工程款伍万元整,2018年9月24日前付清。
2020年**向靳某某催要欠款时,双方经协商靳某某将对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的5万元到期债权转让于**。靳某某通知了平顶山市某某工程处,并将上述欠条交于**。**向德坤勘测公司催要,德坤勘测公司推托不予清偿,**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本案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与靳某某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靳某某对德坤勘测公司享有真实的到期债权,此有**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德坤勘测公司抗辩称与靳某某不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效力,故德坤勘测公司应向**偿还欠款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的2020年11月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清偿欠款5万元,并自2020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河南德坤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