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2127610U。
法定代表人:吴瑕,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岗,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宝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5218141XK。
法定代表人:胡萍,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0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232元,执行费22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宝鸡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4月20日期满,以上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应在期满2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