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钧,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蕊,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9)陕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查控网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后又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更名后法人也已更换为孙堆,是自然人独资企业,现在该公司已经不存在,法人也无法联系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存款、不动产、车辆,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限制消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陕03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春
审判员  孙永涛
审判员  刘正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