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230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3150307,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杜锁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喆,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2127610U,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20号。
法定代表人:孙堆,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承诺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0元,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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