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策家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302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辽宁省绥中县人,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21277610U。
法定代表人吴暇,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东策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9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聂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京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