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6085号
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99号海尔时代广场甲317。
法定代表人:丁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海燕,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6元,减半收取计8628元,由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潘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