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6088号 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晶智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2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87年10月9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道办事处人民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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