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6089号 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2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杭州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生,住平度市,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晶智环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姜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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