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太仓市浏河镇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服务队与***、江苏昊恒纳米环保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913号之一

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服务队,经营场所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听海路21号1幢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2U5P06。

经营者:季卫忠,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江苏昊恒纳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汉浦新村44号楼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1195738F。

法定代表人:殷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长虎,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282103W。

法定代表人:蔡昊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长虎,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昊恒纳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12号曲江科技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1PAPY0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服务队与被告***、江苏昊恒纳米环保有限公司、江苏昊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昊恒纳米环保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服务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服务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昊恒纳米环保有限公司、江苏昊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昊恒纳米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仓市浏河镇四季青市政园林工程服务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查倩倩

书 记 员 居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