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泰市华通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571号 申请人:新泰市华通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8042449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号办公楼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7615852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人新泰市华通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华通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东***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泰市华通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李喆、***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36000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华通高分子绝热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