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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40号 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杏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UGLX0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号办公楼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761585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