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40号
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杏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UGLX0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1号办公楼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761585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新泰市舜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