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4执254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逸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天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雷舟
审判员 赵卫平
审判员 何 兵
书记员 李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