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629号
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逸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轩公司”)、聊城市天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中南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逸轩公司(乙方)于2014年5月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但该合同的施工内容为绿化植物种植及苗木养护,并非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法律特征,因此,该上述所谓《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不属于工程建设,不适用专属管辖,且该合同关于争议解决事项中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常兴泉
书记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