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东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6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16年11月份称兰考县考城镇等2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第十标段工程需要挂靠一个公司招投标,如该工程中标后可转让给原告进行施工。被告***让原告介绍挂靠公司,原告***将第三人(原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介绍给被告***,由被告利用第三人(原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该工程中标后由***拿着中标通知书找到原告,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被告***以24万元的价格将该工程转让给原告,并要求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在顺河××××路香山宾馆666房间进行现金交易,原告当天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城西支行取现金19万元,并有合伙人**、**自筹现金5万元,三人一起在香山宾馆666房间将24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该工程规划图原件交给原告,并承诺过完阴历正月十五后可以进场签合同施工,如工程到2018年年底开不了工便将24万元工程转让费退还给原告。现该工程一直未开工,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转让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转让费24万元及利息(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结合本案,原告***在诉状中及庭审中均认可交与被告***的24万元系其和案外人**、**共同出资,并非其个人单独出资,故***以其个人名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琳 审判员 夏 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