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3546号之四
原告: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石北工业区工业三横路。
法定代表人:贺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楠,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天广联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728号10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黄麓颖,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杜锦,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涛,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胡堉颖,均为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远新,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杨世峰,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廖状炜,均为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星华,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李艳,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徐峰,男,1978年11月25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胡堉颖,均为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黄麓颖、郭涛、谢远新、杨世峰、陈星华、李艳、徐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计24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天广联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智媛
人民陪审员 廖燕芬
人民陪审员 梁小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丽梅
书 记 员 李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