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83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728号10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0004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杰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芝山街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1TBJN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78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需支付240900元及违约金,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094元、执行费351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建瓯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芝山街道***下A3地块的土地已进行建设,为在建工程,权利关系复杂,处置无益。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经执行员联系,其法人代表表示公司目前以保交房为首要目标,目前无力履行本案相关债务。
四、2023年2月27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至2023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暂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以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国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