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3257号
原告:北京***锐展览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路北京电影学院影视文化产业创新园平房园区星影中心二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728号10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锐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后,同年10月31日原告***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锐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北京***锐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