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民初137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德,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告:黑龙江春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呼兰区兰苑国际C栋南侧独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长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淑英与被告黑龙江春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提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红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耔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