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8636号

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负责人:段晓伟。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丹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潘文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