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0006号之四
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三期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0502T。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3269Q。
法定代表人:吴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4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5154282XT。
法定代表人:段晓伟。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25879X。
法定代表人:冯军。
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7元,保全费4513.5元由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森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 欣
书记员 胡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