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7021号之二
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三期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0502T。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
委托代理人:潘夏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敏,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3269Q。
法定代表人:吴江。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5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5154282XT。
负责人:段晓伟。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25879X.
负责人:冯军。
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纯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颖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