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软通智慧(广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2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三期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广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软通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廖光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鑫,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软***(广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黄晓宇
书  记  员   亢 娜
书  记  员   张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