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弘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财保702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弘正商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2018)金富泰诉保宝安第148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弘正商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毛 娜 人民陪审员  吴景林 人民陪审员  雷秀明
书 记 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