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506号
申请人: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三期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0502T。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科创四街九号院1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E149T。
负责人:张绍栋。
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5516068G。
法定代表人:周利杰。
申请人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24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942,983.41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