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156号
申请人: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1KR5J1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B4-213。
法定代表人:杨嘉烨。
被申请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3811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焦伦杰。
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
被申请人:昆明恒泰钻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88684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1131号百大城市理想小区7栋商铺2楼7-8室。
法定代表人:苗飞。
被申请人: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MJXX78,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荣。
被申请人: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10Y5P8H,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国际创客港3号楼3层SCJ100号。
法定代表人:邓卫。
被申请人: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U80YT7P,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199号院内西办公楼1层31室A101。
法定代表人:刘胜花。
被申请人: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W50EU1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8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美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恒泰钻探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恒泰钻探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恒泰钻探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