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465号
原告: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1KR5J1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B4-213。
法定代表人:杨嘉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超,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3811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焦伦杰。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陆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军。
被告:昆明恒泰钻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88684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1131号百大城市理想小区7栋商铺2楼7-8室。
法定代表人:苗飞。
被告: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MJXX78,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荣。
被告: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10Y5P8H,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国际创客港3号楼3层SCJ100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法。
被告: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U80YT7P,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199号院内西办公楼1层31室A101。
法定代表人:刘胜花。
被告: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W50EU1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8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美辽。
被告:惠山区周国新机械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N92H4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东村。
经营者:周国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恒泰钻探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义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惠山区周国新机械加工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以已和昆明恒泰钻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2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552元,由原告无锡通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