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8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文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双龙村渡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3277472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海神大道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260160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2021)皖188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0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文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39754.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2年02月10日,被执行人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将案款人民币2239754.94元汇至本案一案一户系统中,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88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