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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益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4900号
上诉人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益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8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8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陆文波 审判员 陈 烜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