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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美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22民初7416号
原告安徽美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祥公司)与被告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被告三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美祥公司与被告三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双方对账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87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因原告供货的真石漆颜色存在误差,造成了返工,应当扣除返工费用20000元,因被告提交的《证明》系复印件,且证明的内容无法看出与本院有关联,且即使与本案有关,庭审中被告亦认可该20000被告尚未支付,亦无法向原告主张扣除,故被告抗辩应当在货款中扣除该20000元返工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原告美祥公司与被告三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的宿马园区三期项目(面积7万平方米)外墙真石漆,由原告向被告供销真石漆及配套产品。合同对产品的名称、型号、包装、单价、运输方式以及付款方式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24日,原告根据被告发出的订单向被告销售真石漆及配套产品共10次。双方于2020年4月7日进行了对账,被告承诺其欠付原告的真石漆货款以及腻子粉款共计147500元,并承诺于2020年5月底前支付完毕,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建在对账单中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仅支付货款60000元,剩余的875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被告三运公司的银行存款87500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其他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登记信息,供货单十份、对账单一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载卷佐证。
被告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美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8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为994元,保全费895元,合计1889元,由被告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倩
法官助理周丽敏 书记员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