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2财保44号
申请人安徽美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7500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75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