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玺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益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皖0111民初184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运装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益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益祥机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三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全义,被告(反诉原告)益祥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运装饰公司与益祥机电公司签订的《通风管道加工施工合同》,均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股东会决议》约定工程款计248000元,扣除5%的质保金12400元,三运装饰公司应支付益祥机电公司工程款为235600元,扣除已支付75000元及代支付工资52418元,益祥机电公司要求三运装饰公司支付实际工程材料款58991.92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运装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按期完成本案所涉工程,存在违约,三运装饰公司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其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益祥机电公司要求三运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但要求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结合双方的过错,本院酌情确定自2019年10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三运装饰公司(甲方)与被告益祥机电公司(乙方)签订《通风管道加工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承包的工程承建消防排烟、暖通工程;甲方提供工作量清单内容内风机、风口风网、消声器以及通风管道的设备及主材、辅材以及制作安装;工程地点位于阜阳市颍州万达宝贝王早教。合同含税总价248000元。乙方负责提供决算价合额颜13%增值税发票。承包内容按照图纸和提供清单范国内风机、风口风阀、消声器以及通风管道加工制作安装。开工日期2019年4月20日,竣工日期:20日历天(具体根据装饰进度施工)。甲方指定翟朋朋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指导、协调以及质量进度的检查。乙方指定王占科为现场负责人。质量满足《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专项国家和行业的范工及验收标准的要求,接收过程监督。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30%作为预付款,预付在第一次进度款中扣除。施工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80%(根据万达大合同);决算方式,合同价+修改签证单=总价,修改签证应有甲乙双方法人或合同指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剩余5%作为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为二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质保期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7日内,甲方将质保金无息付给乙方。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或委托甲方派人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三运装饰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益祥机电公司支付工程款636000元。该工程现已竣工。 2019年4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三运装饰公司(甲方)与被告益祥机电公司(乙方)再次签订《通风管道加工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承包的工程承建消防排烟、暖通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浙江诸暨万达宝贝王早教。合同含税总价248000元。2019年4月26日开工5月2号风管全部安装结束。甲方指定卢心祥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指导、协调以及质量进度的检查。乙方指定王占科为现场负责人。其余内容同上一合同内容。 合同签订后,三运装饰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益祥机电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元。 由于三运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益祥机电公司停止浙江诸暨工地施工,三运装饰公司联系工人施工完毕。后三运装饰公司代益祥机电公司支付阜阳工地工资11620元,浙江诸暨工地工资52418元。 三运装饰公司称益祥机电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通风管道加工施工合同》、银行转款凭证、付款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益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9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899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合肥益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合肥三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天柱
书记员  黄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