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泰玺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03民初747号
原告:安徽泰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二楼2-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73014R。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亮,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书香门邸4号楼A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B61AX2。
法定代表人:金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泰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玺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泰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亮,被告金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1年7月22日签订的《发光字安装合同》;2、被告退还合同款197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86元(以197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时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2日双方签订《发光字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将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发光字安装业务承包给被告,合同价款为98815元,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延期每日2%的违约金。”第八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并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处理好合同内各类问题,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各类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蚌埠市人民法院诉讼(违约方承办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的合同款即19763元,并与被告约定2021年8月26日进场安装。然而原告付款后,被告却迟迟不安排材料进场、安装,并要求原告加价才能进场,并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原告拒绝了被告的无理要求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也不退还合同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金淼公司辩称:1、我方同意解除合同;2、我方不同意退还原告20%的合同款19763元,因为我们已经定过材料,是原告要求更改价格的。
本案查明的事实为:2021年7月22日,双方签订《发光字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将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发光字安装业务承包给被告,合同金额暂定98815元,交货时间按双方协商确认日期(微信确认)。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付款:1、本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预付款20%;2、乙方材料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50%;……违约方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1年7月23日将合同款项的20%即19763元支付至被告账户。2021年8月13日双方确定合同价基础上加38000元材料价差,原告要求被告于同年8月26日进场施工,被告表示同意。2021年8月23日被告表示一周之后材料即可进场,原告表示可以多支付1万元,被告回复材料进场要及时付哈。后被告微信要求原告先打款材料才能进场,双方未达成一致,被告至今未进场施工,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发光字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约。双方约定同意的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预付款20%;2、乙方材料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50%。原告依约已将预付款的20%支付给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材料进场原告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的50%,但被告在认可2021年8月26日进场施工后,要求原告先期支付材料款才可以材料到场施工,原告拒绝后被告即不愿进场施工,根据双方所签合同被告应材料到场后,原告才需支付下一期预付款,被告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均同意解除2021年7月22日签订的《发光字安装合同》,故本院予以准许。因系被告违约在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同预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因原告未确定具体金额,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徽泰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签订的《发光字安装合同》;
二、被告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泰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预付款197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97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7月23日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泰玺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保全费320元,保费500元,合计10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一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房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