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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二楼2-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73014R。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书香门邸4号楼A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B61AX2。
法定代表人:金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22)皖03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蚌埠市金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8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