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韩明杰,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公司)、被上诉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判决向***赔偿1,800万元损失。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认定***是企业出资人,未认定抽回出资违法错误。1.威政发(1997)43号文第二条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出资,不是向持股会出资,持股会不是企业,不具备向其出资的资格。2.2004年前,***有增资、配股和分红,也有出资证明,证明***是企业出资人。持股会没有资产,没有分红,持股会会员的分红是持股会转来的公司的分红。3.公司使用了持股会会员的出资款,实际出资人就是持股会会员。持股会是个社团,没有盈利,没有实际出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出资人理应享有股权,享有出资收益等。2004年6月,黄海公司强迫***内退,抽回出资,持股会因内将***从持股会会员名册除名,使***的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二、一审违背民诉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定。黄海公司和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并没有提交合理的证据反驳***主张的1,800万元,只向法院提交了2004年度至2008年度职工持股会红利分配和增加资本金的报告,未提交2008年至今十四年的报告和资料。一审认定黄海公司和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拒绝提交分红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数额,不能证明***主张的1,800万元不当。根据证据规定,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但本案黄海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交证据,***的书证也没有被认定为真实,而是法院自行确定了赔偿数额,不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三、一审判决支持的合理部分是退休之前的四年,断断续续的股权是合理的部分,退休以后至今有股权也合理,退休也不应违法退出出资。***在一审法院(2019)鲁1082号初5855号案重审中,请求的就是按照出资比例和同股同权、同权同利的方法计算损失数额。***没有股份数额的第一手材料,向黄海公司请求查阅有关数据均被拒绝。***通过他人了解,与***原始出资数额一样的持股会会员,有的现在收益在2,000万元以上,故***请求赔偿1,800万元(含利息)。法院调查质证后,认定股份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处理,故产生本案诉讼。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
二审期间,***补充上诉意见如下:***的出资是合法的,出资权是由所有权人来掌控的,股份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是企业掌握的,企业对股份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股份和处分权是出资人的,不管是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取得的股份,所有权和处分权都是企业出资人的,企业对股份没有处分权。黄海公司没有强制权,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强迫***退出出资。退出出资是违反公司法的,也违反威海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一、一审判决不认定***是公司出资人是违法的,一审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二、公司法对股份转让、退出出资有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八条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1997)43号文件也有规定,一审法院对明文规定不适用,不结合本案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按财产案件收费,收取了***6万余元诉讼费,但是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是按照劳动关系审理并作出的判决,如果按照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处理案子,应该收4元诉讼费。企业和持股会把财产权捆绑在劳动权和职权上。劳动权和财产权是两个法律关系,荣成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2民初5855号案已认定股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一审用劳动关系的规定来认定股权的对错是矛盾的。四、黄海公司无故不出具证据,法院可以认定***的书证为真实,而一审法院不认定***的诉状为真实,违背证据规定。法律规定不得抽逃出资,威海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抽逃出资,持股会章程也规定不得抽逃出资,黄海公司违反规定,一审判决却支持了黄海公司。黄海公司赔偿的数额,可以根据出资比例计算。企业改制,强调在职在册才能购买股份,参与条件与后面的转让股权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黄海公司、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一审已经判决黄海公司支付***分红等损失17万元。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合法的社团法人,其按照每年的分红比例给职工分红、增资、配股,不存在过错,不应向***支付其诉称的损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海公司、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支付***股份收益赔偿及利息共计1,8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海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0日,股东为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荣成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5年5月16日,股东变更为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荣成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3月20日变更为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荣成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于1999年12月6日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载明:本公司职工持股会是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依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规定程序设立的,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第五条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七条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由以下人员自愿组成:在公司和分支机构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明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会员依章程选举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权力机构,依照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四)对本会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第三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一)离退休或调离本公司;(二)辞职;(三)被公司辞退、除名;(四)死亡。第三十二条,职工持股会成立时,会员出资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会员以现金出资,一部分是企业配股。会员是按上述两部分合计金额行使表决权,会员的出资和配股比例、分配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职工持股会成立后,参加公司的职工可以参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出资,但无企业配股。第三十三条,职工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出资证明,会员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由本人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交纳或退出本金,红利分配在年度终了结算完毕后进行清算。
***于1987年1月进入黄海公司工作,于2004年6月,办理离岗退养。职工持股会于2002年6月6日向***出具会员出资证明一份,载明:您在本会出资共计99,000元,其中:现金出资为66,600元,企业配股32,400元,分别为1998年24,000元,2002年度转增配股6,400元,买一配一配股2,000元,年度小计8,400元。关于出资的处置办法,按照本会《会员出资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该出资证明背面印有《关于会员股份的持有及处置办法的说明》,其中第三项载明:“2002年4月1日之后内部退养的职工,分配的本次企业配股截止内退时,满1个月计算享受1个月,其余部分转共有股。计算应享受的企业配股退养时暂不发放,存在本会,在正式退休时发放。企业配股在退养期间不享受红利分配。第二项载明,“按本会章程规定,会员在离开公司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除名时,应退回其现金出资和应享受的企业配股。但在共有股本达到总股本10%或以上时,暂不办理退股。由年度本会代表大会规定处置办法。”2004年5月18日职工持股会给***出具的会员出资证明中载明:“截止2004年4月23日,您在本会的出资共计169,000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1998年现金出资32,000元,企业配股一24,000元;2000年现金出资4,000元;2001年现金出资4,000元;2002年现金出资26,600元,企业配股二8,400元;2004年现金出资31,030元,企业配股三17,660元,企业配股四21,310元。”2004年的《关于会员出资处置办法的规定》中,载明:“一、现金出资归个人所有。在会员离开公司工作时,可以全额领取。二、首届股东会首次企业配股(一)已满3年,凡正常退休退养或因工伤、疾病死亡的会员,可以全额领取。三、2002年度的企业配股(二),自2002年4月1日起计算,至会员因退休退养或因工伤、疾病死亡的月份,按每月享受本人配股的三十六分之一计算的金额退还给会员(满三年时全部退还)。因其他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工作的会员均不享受企业配股。四、2003年度分红转增股本的企业配股(三),归个人所有。在会员离开公司工作时,可以扣除供公司代缴的20%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全额领取。五、2004年度的企业配股(四),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至会员因退休退养或因工伤、疾病死亡的月份,按每月享受本人配股的四十八分之一计算的金额退还给会员(满四年时全部退还)。……七、按本会规定,会员在离开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除名时,应退回现金出资和应享受的企业配股。但在共有股本达到本会总股本10%或以上时,暂不办理退股。由年度本会代表大会规定处置办法。”在***离岗退养后,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要求***退出出资,并将其出资计算出现金值放在公司账上,***未及时领取。2006年3月2日黄海公司给职工持股会出具《关于职工因故离开公司的函》,载明:本公司职工***同志,因退养原因离开本公司工作,并于2004年5月25日办完有关手续,请职工持股会予以办理手续。该同志会员编号C01,现金购股97,630元,企业配股71,370元,应退现金购股资本97,630元,企业配股股本46,415元,合计144,045元。***于2006年3月2日领取上述款项。
2006年3月17日,职工持股会《关于二〇〇五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第五条规定,建议本会会员退养时,一次性退回现金股本,企业配股在计算应得部分后,按自愿原则可留在本会直至正式退休或因病因公去世。职工确定留存企业配股后,不到期时不得支取。留存企业配股享受红利分配权力,不享受企业配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已经退养的会员,可以将企业配股部分退回本会留存,可按以上办法处理。依据上述规定,***于2006年4月15日,交纳配股款32,000元,将已领取的32,000元企业配股退回职工持股会。
2008年3月31日,职工持股会形成了《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持股的补充决议》,第二条第2项规定,内退或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内退和退休时可以将本人账面的现金出资和企业配股留在本会,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公因病去世(以下简称法定退休年龄)。留在公司的股份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支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将全部股份退回本会。第3项规定,原已享受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和已经内退的人员,截止2008年3月31日健在的尚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自愿将已退回公司的股份用现金重新购买,留在公司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规定重新购股的人员,在用现金出资购买全部已退股份后,原未发放现金的企业配股按账面数重新配给个人。根据上述补充决议规定,***于2008年4月22日又重新在职工持股会购回出资,向职工持股会交纳款项89,527元,购回现金出资89,290元,配股287元。2008年5月28日,职工持股会向***出具会员出资证明,载明:“截止2008年4月30日您在本会的出资共计143,000元,其中现金出资89,290元,用现金购回的企业配股32,287元,重新分配的配股21,423元,企业配股21,423元。”背面的《关于会员出资处置办法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现金出资归个人所有,在会员离开公司工作时,可以全额领取。第六条规定,2008年3月31日之前已经退养或特殊工种退休的会员,按本会规定重新购回股份的,原未到期的企业配股,应自2008年4月份重新出资的时间按满月计算,直至达到规定的月数后为属于本人的可退还出资。第八条规定,按本会规定,会员在离开公司工作或在劳动工资名册上除名时,应退回现金出资和应享受的企业配股。但在共有股本达到本会总股本10%或以上时,暂不办理退股。由本会当年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处置。
截至2008年7月25日***正式退休时,***持有现金出资89,290元,企业配股53,710元。其中现金出资89,290元及企业配股34,319元,已于***退休时返还。***持有的部分配股因持有时间未满足返还条件,未予全部返还。
《关于二〇〇四年度职工持股会红利分配和增加资本金的报告》中第三条(1)⑥项规定,建议不含税红利按年10.8%比例,应分配450万左右,不足一年的按0.9%/月分别计算发放。
《关于二〇〇五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中第四条(一)⑥项规定,建议不含税红利按年10.8%比例分配。
《关于二〇〇六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中第四条(一)规定,建议本年度按会员实际持股本金的12.6%分配,每月1.05%。
《关于二〇〇七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中第四条(一)项规定建议本年度按会员实际持股本金的62.4%分配,每月5.2%。
《关于二〇〇八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本金的报告》中第四条(一)项建议本年度按会员实际持股本金的52.8%分配,每月4.4%。
另查,***与黄海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诉至一审法院,经一审法院(2019)鲁1082民初5855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黄海公司未经***申请,2004年6月份安排***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违反了《劳动部》第一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判令黄海公司支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利息共计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持有公司内部股份是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对职工持有本公司内部股份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持股职工如何出资、股份如何管理、股份如何退出,以及如何分配股息和红利等问题,一般均按照国家及各地出台的相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以及改制企业的内部章程予以处理。根据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职工持有本企业内部股份的前提是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因涉及持股职工较多,一般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持股会,并以社团法人的身份统一管理职工所持内部股份,并代表持股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即持股会是企业的一个法人股股东,而职工不直接享有企业的股东资格。职工将出资投入持股会成为会员,对持股会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受持股会章程的约束和持股会的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海公司应否向***支付股份收益赔偿及利息;二、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否向***支付股份收益赔偿及利息。
争议焦点一,黄海公司应否向***支付股份收益赔偿及利息。第一,黄海公司的股东为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及荣成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系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其享有的股利分红权益系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所享受的权利,故***与黄海公司间不存在法律上的股利分配等权利义务关系,***要求黄海公司按照案外人赵建平等5名持股会会员的股份纯收益的平均值计算股份收益以及利息于法无据。第二,经一审法院(2019)鲁1082民初5855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黄海公司未经***申请,2004年6月份安排***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违反了《劳动部》第一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上述侵权行为导致***退出职工持股会并退出出资,因此给***造成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间的股利、配股等损失,黄海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提交的关于其实际损失的分红、配股、利息的计算方式并非完全依据2004年度至2008年度职工持股会红利分配和增加资本金的报告进行的,且***计算的本人每年所持股金、配股的计算方式亦不合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黄海公司虽然提交了2004年度至2008年度职工持股会红利分配和增加资本金的报告,但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提交该期间分红等的具体计算方式及数额。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各年度的报告计算,2004年度,***应分红169,000元×0.9%×5个月(2004年7月份之前的分红已领)=7,605元;2005年度,***应分红169,000元×10.8%=18,252元;2006年度,***应分红1-3月为169,000元×1.05%×3=5,323.5元,4-12月为(169,000元-32,000元)×1.05%×9=12,946.5元(***于2006年4月份回购企业配股32,000元,庭审时***自认已正常领取该部分配股的分红,该部分不存在损失),2006年度合计为18,270元;2007年度,***应分红(169,000元-32,000元)×62.4%=85,488元;2008年度,1-3月***应分红(169,000元-32,000元)×4.4%×3=18,084元(***于2008年4月又重新回购股份,后续不产生损失)。2004年***离岗退养时,有24,955元(71,370元-46,415元)的企业配股因持有未满3年或未满4年未退还给***,至2008年7月***正式退休时,该部分配股已满4年,应予全部退还,计算损失时应予以计算。综上,***的损失合计为172,654元,***主张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职工持股会于每年的4月份计算上一年度的分红,故关于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7,605元为基数,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黄海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252元为基数,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黄海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270元为基数,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黄海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5,488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黄海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084元为基数,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955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黄海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其他损失,在黄海公司未说明具体计算方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法予以计算,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二,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否向***支付股份收益赔偿及利息。持股会章程是全体会员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全体会员均有约束力,***在其系持股会会员期间,理应受该章程的约束。持股会章程约定会员代表大会系持股会的权力机构,并有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股利分配方案等的决议权。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为***办理增资、分配股利、分配企业配股等均系依据持股会章程以及每年《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关于会员出资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的。根据《持股会章程》及《关于会员出资处置办法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离岗退养后已不是持股会会员,应当退出出资。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在***离岗退养后为***办理退出出资手续不违反持股会的内部规定,***在退出出资后不应继续享受分配股利、企业配股等的财产权利。且***亦根据《关于二〇〇五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持股的补充决议》回购相关现金出资及配股,并在正式退休时依照相关规定退出。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并未给***造成任何股利分红等损失。故***要求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赔偿其股份分红及利息损失,理由不当,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要求黄海公司、黄海公司工会委员会支付其一次性股份收益赔偿及利息的诉请,就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之规定,判决:一、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分红等损失共计172,654元及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本院认为部分);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后即64,900元,由***负担63,023元,黄海造船有限公司负担1,877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黄海公司始建于1944年,于1999年企业改制为职工入股、国家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黄海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3月份审议上一年度职工持股会红利分配和转增股本实施办法的报告并作出决议,每年4月份开始执行上一年度的职工持股会转增股本的方案。
另查明,《关于二〇〇四年度职工持股会红利分配和增加资本金的报告》中第三条规定……(4)按企业配股(五)的金额,买一配一,以相同的金额用现金购买……不买的不配,退回持股会共有股重新分配。一般老职工现金持股最高为24,000元左右,按16%配股,需现金出资3,840元,估计可以承受。分配配股的范围为在2004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工作,预计2005年3月31日后仍在公司工作的职工会员……(13)本次企业配股五,自2005年4月1日起计算,在此之后因正常退休、退养和因公因病死亡的会员按规定折算后享受,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不享受,满3年时(第三届股东会期满),按以上原则全部退给个人。不满3年时,满一个月享有三十六分之一。
《关于二〇〇五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中第四条规定……(四)职工持股会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的转增资本为企业配股六……建议按以下比例分配:①一般职工(包括工段长、中级职称)按22%分配……(五)本次企业配股六,配股的范围在2005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工作,预计2006年3月31日以后仍在公司工作的会员。配股的前提是必须按现金出资的12%增加现金投资,不买现金股的不增配股……(十一)本次企业配股六,自2006年4月1日起计算,在此之后因正常退休、退养和因公因病死亡的会员按比例折算后享受,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不享受。本次配股满3年时,按以上原则全部退给个人,不满3年时,按满1个月享有三十六分之一计算享有。
《关于二〇〇六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中第四条规定……(三)企业配股七。1、持股会转增资本金,作为企业配股七。本会按规定可转增资本1,552万元,在用红利上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可转增1,552万元。按本会现有现金出资5,080.89万元计算,分配配股比例为30.55%,建议按会员个人现金出资的30%分配配股,配股有余时列持股会共有股……3、以上按比例和系数分配所形成的企业配股七,四舍五入到百元位。不足整千元的部分用个人所分配的红利补齐。用红利补充的股份为现金出资股本。不愿意用红利补齐的会员,不足整千元部分配股不予转增股本……5、本次企业配股七,配股的范围为在2006年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预计在2007年3月31日以后仍在公司工作的会员。6、本次企业配股七,自2007年4月1日起计算,在此之后因正常退休、退养和因公因病死亡的会员按规定折算后享受,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不享受。本次配股满3年时,可按以上原则全部退给个人。不满3年时,按每满1个月三十六分之一计算享有。
《关于二〇〇七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资本金的报告》中第四条规定……(三)企业配股八1、职工持股会转增资本金,作为企业配股八。本会按规定可转增资本金1,874.4万元,由于已用红利上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仍可转增1,874.4万元。按现有现金出资5,493.8万元计算,分配配股比例为34.12%,建议按会员现金出资的34%分配配股,配股有余时列职工持股会共有股……3、以上按比例和系数分配所形成的企业配股八,四舍五入到百元位。不足整千元的部分用个人所分配的红利补齐。用红利补充的股份为现金出资股本。不愿意用红利补齐的会员,不足整千元的部分配股不予转增资本……5、本次企业配股八,配股的范围为在2007年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预计在2008年3月31日以后仍在公司工作的会员。6、本次企业配股八,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在此之后因正常退休、退养和因公因病死亡的会员按比例折算后享受,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不享受。本次配股满3年时,可按以上原则全部退给个人。不满3年时,每满1个月按三十六分之一计算享有。
《关于二〇〇八年度红利分配及转增本金的报告》中第四条规定……(三)企业配股九1、职工持股会转增资本金,作为企业配股九……建议按会员现金出资的60%分配配股……6、本次企业配股九,自2009年4月1日起计算……
又查明,《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1997年8月25日威政发[1997]43号发布)第六条规定,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八条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因调离、辞职、开除、死亡等情况,可以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
再查明,***已领取了2004年6月份(含)之前的分红。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具有黄海公司的出资人身份,其应享有的分红应否计算至其退休时以及应享有的分红及配股数额如何计算。
企业出资人是企业在创建时投入所需资金或其他必备技术、产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职工持股会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职工参与所在企业持股的一种形式,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向职工持股会的出资行为,构成职工与职工持股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持股会依法享有因向公司出资而形成的股东权,职工不能必然或直接获得以职工持股会向公司出资所形成对公司的股东权,故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并非公司的股东。本案中,***是黄海公司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其主张是黄海公司的出资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黄海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会员离退休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该持股会章程是依照威政发(1997)4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制定的,***作为持股会会员,在持股会章程中签字确认,该章程对***具有约束力,故***退休时按章程规定,应退出职工持股会,一审认定黄海公司应赔偿***截至其退休期间的红利、配股等损失并无不当。***主张其退休后不应退股,有权继续享有退休以后股权分红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海公司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根据黄海公司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及转增本金的报告记载,职工持股会会员每年除可以其持股数额(现金+配股)为基数按一定比例享受红利分配外,还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出资、按比例增加配股,并于下一年4月起就新增部分的持股数额再享受分红。一审仅以***2004年离岗退养时的持股数额计算2004年度至2008年度***应享有的红利不当,应予纠正。***主张应赔偿其配股及配股的分红损失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但其以2004年离岗退养时的持股数额占持股会总持股数额的比例计算其2005年度至2008年度应享有的持股数额及配股数额,进而按每年的分红比例计算分红数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享有的2004年度至2008年度的分红及配股数额,应按黄海公司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及转增本金的报告记载的标准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2004年度,***应分红的持股数额169,000元(现金97,630元+配股71,370元),应分红169,000元×0.9%×6个月(未领取分红的月数)=9,126元;应配股97,630元×16%=15,600元(配股五,四舍五入到百元位,自2005年4月1日起计算)。配股五买一配一,现金出资部分与配股五合计为整千元,应补现金出资15,400元。
2005年度,1-3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169,000元(与2004年应分红的持股数额一致),应分红169,000元×0.9%×3个月=4,563元,4-12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200,000元[现金113,030元(97,630元+15,400元)+配股71,730元+配股五15,600元],应分红200,000元×0.9%×9个月=16,200元,共计20,763元;应配股113,030元×22%=24,900元(配股六,四舍五入到百元位,自2006年4月1日起计算)。配股六按现金出资的12%增加现金出资,与配股六合计为整千元,应补现金出资113,030元×12%=13,100元。
2006年度,1-3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200,000元(与2005年度4-12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一致),应分红200,000元×1.05%×3个月=6,300元,4-12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206,000元[现金126,130元(113,030元+13,100元)+配股39,370元(71,370元-32,000元,***于2006年4月回购企业配股32,000元,该部分分红已正常领取)+配股五15,600元+配股六24,900元],应分红206,000元×1.05%×9个月=19,467元,共计25,767元;可配股126,130元×30%=37,800元(配股七,四舍五入到百元位,自2007年4月1日起计算)。配股七不足整千元的部分用个人所分配的红利补齐,用红利补充的股份为现金出资股本,应补现金出资200元。
2007年度,1-3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206,000元(与2006年度4-12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一致),应分红206,000元×5.2%×3个月=32,136元,4-12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244,000元[现金126,330元(126,130元+200元)+配股39,370元+配股五15,600元+配股六24,900元+配股七37,800元],应分红244,000元×5.2%×9个月=114,192元,共计146,328元;可配股126,330元×34%=43,000元(配股八,四舍五入到百元位,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配股八不足整千元的部分用个人所分配的红利补齐,***的配股八已到整千不需要现金出资。
2008年度,1-3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244,000元(与2007年度4-12月份应分红的持股数额一致),应分红244,000元×4.4%×3个月=32,208元,4-7月份(***于2008年7月退休)***应分红的持股数额176,000元{现金37,040元[126,330元-89,290元,***于2008年4月回购现金出资89,290元,该部分分红已正常领取]+配股17,660元[39,370元-21,710元,***于2008年4月回购配股21,710元(287元+21,423元),该部分分红已正常领取]+配股五15,600元+配股六24,900元+配股七37,800元+配股八43,000元},应分红176,000元×4.4%×4个月=30,976元,共计63,184元。因2008年度配股九自2009年4月1日起计算,***于2008年7月退休,故不享有配股九。
另外,2004年***离岗退养时,有24,955元(71,370元-46,415元)的企业配股因持有未满3年或未满4年未退还给***,至2008年7月***退休时,该部分配股已满4年,应予全部退还;自2005年4月1日起计算的配股五15,600元,至2008年7月***退休时已满3年,应予全部退还;自2006年4月1日起计算的配股六24,900元,至2008年7月***退休时满28个月,应退还24,900元×(28个月÷36个月)=19,370元;自2007年4月1日起计算的配股七37,800元,至2008年7月***退休时满16个月,应退还37,800元×(16个月÷36个月)=16,800元;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的配股八43,000元,至2008年7月***退休时满4个月,应退还43,000元×(4个月÷36个月)=4,780元。
综上,黄海公司应赔偿***自2004年8月起至2008年7月止其应享有的分红损失265,168元(9,126元+20,763元+25,767元+146,328元+63,184元)及应退还的配股损失81,505元(24,955元+15,600元+19,370元+16,800元+4,780元),共计346,673元。因***享受配股需补交的现金出资在其退休时亦应退还,故在计算黄海公司应赔偿***的损失时无需扣除***应补交的现金出资数额。***的分红利息损失,应以每年度应分红数额为基数,自下一年度5月1日起算,应退还的配股利息损失应自***退休时即2008年8月1日起算。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
二、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分红及配股损失346,673元及利息损失(以9,126元为基数,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763元为基数,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5,767元为基数,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6,328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3,184元为基数,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1,505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计64,900元,由***负担61,650元,黄海造船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负担123,300元,黄海造船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锐
审判员 刘志敏
审判员 唐玉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