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82民初4213号
原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0946),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2326128784D),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
原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租金178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黄海造船有限公司2#公寓楼下的房屋,租赁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178200元。被告承租后从事经营活动。2018年、2019年租金如期交付,但2020年租金至今未予支付。现租赁期间已至,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作为出租方,将位于黄海造船有限公司2#公寓楼下的房屋租赁给被告,面积为29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78200元,被告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原告全年租金,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另行支付按年租金千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天,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按年租金2倍计算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2019年1月9日向原告支付房租共计3564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向其支付2020年度租金178200元,遂成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过程,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2020年度租金1782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是否已付案涉款项,系被告的举证责任。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请求的答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2020年度租金178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元,由被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汤金红
人民陪审员 宋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