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某某、黄海造船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370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清,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晓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慕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