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无锡市明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23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明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缪舍村。
法定代表人:徐明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明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江公司)诉被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江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明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明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明江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伟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袁 丽